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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大道时代商务广场××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凌××。委托代理人:陆××、杨甲。被告:湖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北路××座。法定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武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段××。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殷××的起诉。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