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民初字第882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执行费5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357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2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