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栋与浙江塘北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浙江塘北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张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尧辉。被告:浙江塘北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诉被告浙江塘北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栋于2009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栋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0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余 渊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