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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仲撤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昌江红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昌江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28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业主施华新,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被申请人昌江红。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越劳仲案(2009)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欧利莱楼梯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