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台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台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后街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台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