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小芳与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芳,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黄小芳,区府东街510-512号。委托代理人:修万良,衢州市区府东街510-512号。被告: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延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芳诉被告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芳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