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402号原告赵×。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记员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