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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辖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新昌县海东物资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新昌县海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舜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海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东。上诉人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商初字第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业务往来中均系口头合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原所欠货款纠纷及本协议后所欠货款纠纷的管辖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