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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叶××、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叶××,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范××。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叶××。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叶××、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程啸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