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叶××、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叶××,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范××。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叶××。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叶××、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程啸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