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与朱××、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朱××,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马××。被告:朱××。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朱××、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