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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与朱××、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朱××,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马××。被告:朱××。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朱××、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