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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李××。被告: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王佩岚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