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李××。被告: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王佩岚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