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5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59-1号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在德清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街××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3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