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与沈×、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沈×,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邹××。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沈×。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沈×、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09年8月24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沈×、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300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邹××负担。审 判 长 舒肖玲审 判 员 丁春燕代理审判员 俞亚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