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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森伟与傅惠甘、王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森伟,傅惠甘,王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1号原告朱森伟,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被告傅惠甘,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杜门村。被告王云财,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森伟与被告傅惠甘、王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森伟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