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森伟与傅惠甘、王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森伟,傅惠甘,王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1号原告朱森伟,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被告傅惠甘,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杜门村。被告王云财,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森伟与被告傅惠甘、王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森伟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