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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赖××、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赖××,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陈××。镇下舍村2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韩×。被告赖××。被告张××。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赖××、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李 攀人民陪审员  李伟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君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