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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郑伟平与沈栋铭、上海凯实塑料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平,沈栋铭,上海凯实塑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号原告:郑伟平。被告:沈栋铭。被告:上海凯实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栋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平诉被告沈栋铭、上海凯实塑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平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伟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伟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