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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10号原告:竹××。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竹××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竹××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645元,由竹××负担。审判长  商红军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