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10号原告:竹××。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竹××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竹××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645元,由竹××负担。审判长 商红军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