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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骏驰蓄电池厂与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骏驰蓄电池厂,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余姚市骏驰蓄电池厂。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混头29号。代表人:周新岳,厂长。委托代理人:吴瑞华,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金轮南路536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利,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国军,男,系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骏驰蓄电池厂与被告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骏驰蓄电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