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买卖合同与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买卖合同,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庄××。被告:周××。原告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于2月23日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本院于8月17日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于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台州××风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屈柔刚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