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与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负责人蔡正方。上诉人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同时上诉人在杭州有分支机构,请求裁定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