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44号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龙东村。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被告:温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前××地块。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1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