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1与郭某2、郭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郭某1,男,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郭某2,男,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四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郭某3,男,一九七二年四月七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郭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赡养协议,原告郭某1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长 郑志新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阮瑞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