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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曲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1与郭某2、郭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郭某1,男,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郭某2,男,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四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郭某3,男,一九七二年四月七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郭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赡养协议,原告郭某1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长  郑志新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阮瑞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