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龙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宝××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宝××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浙江××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区××大道新城段。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被告:四川宝××团××司,××羊工××区××区××幢。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以被告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58元,减半收取5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