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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辉明与义乌市银龙酒店有限公司、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明,义乌市银龙酒店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57号原告朱辉明,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被告义乌市银龙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被告陈敏,江街道鹏城8幢3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朱辉明诉被告义乌市银龙酒店有限公司、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辉明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的四辆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朱辉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的汽车四辆的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