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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苍南县自立汽车销与苍南县自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苍南县自立汽车销,苍南县自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63号原告: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53号。法定代表人:庄形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骏,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自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鼎盛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陈玉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苍南县自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正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