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20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孔国德与施达富、金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国德,施达富,金军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04-2号原告:孔国德,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上塘村75号。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达富,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马安桥村4区22号。被告:金军建,横峰街道齐江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国德与被告施达富、金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国德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国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孔国德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