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丹法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雷发良与丹凤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发良,丹凤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丹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丹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雷发良,男,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凤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杨家英,该局局长。原告雷发良不服被告丹凤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雷发良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发良撤回对被告丹凤县林业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发良负担。审判长 段丹洛审判员 刘俊霞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