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永伟与马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伟,马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曹永伟,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青云桥路26号。被告马定兴,鳌山新村14号。原告曹永伟诉被告马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永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 露审判员 刘嫦飞审判员 杨燕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