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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永伟与马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伟,马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曹永伟,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青云桥路26号。被告马定兴,鳌山新村14号。原告曹永伟诉被告马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永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 露审判员 刘嫦飞审判员 杨燕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