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程××,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18号原告:宋××。被告:程××。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程××、陆××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54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