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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施灵会、郑根富与郑根富、施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灵会,郑根富,施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14号原告:施灵会,花桥镇舒岐村92号。身份证编号:332626197512163011。被告:郑根富,翠华新村6幢2单元201室。身份证编号:332601196112060011。被告:施海滨,建设新村9号楼2单元304室。身份证编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灵会与被告郑根富、施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灵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