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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辖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久贵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奥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季阿羊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奥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久贵纺织品有限公司,季阿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奥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久贵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全国。原审被告季阿羊。上诉人绍兴县奥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及主营业地已迁址越城区,请求裁定本案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