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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良。委托代理人:孙关荣、吴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0元,减半收取15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80元由���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钱舟琳审 判 员  桑伟强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