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良。委托代理人:孙关荣、吴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诚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0元,减半收取15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80元由���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钱舟琳审 判 员 桑伟强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