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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高巧林、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云,高巧林,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李彩云,无业。被告高巧林。被告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79号。法定代表人高巧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与被告高巧林、西安德隆酒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云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