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樟武、金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樟武,金天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12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裘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信贷员。被告吴樟武,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被告金天生,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古岭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樟武、金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吴樟武已归还借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