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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樟武、金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樟武,金天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12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裘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信贷员。被告吴樟武,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被告金天生,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古岭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樟武、金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吴樟武已归还借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