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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卫国与张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国,张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金卫国,岩屿新村东区9-8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被告:张群英,建设新村18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国与被告张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