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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彩兰与曹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兰,曹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周彩兰,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白莲村。委托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金保,安镇白莲村台塘自然村。原告周彩兰诉被告曹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09年8月24日,原告周彩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金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兰撤回对被告曹金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用3310元,由原告周彩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