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彩兰与曹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兰,曹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周彩兰,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白莲村。委托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金保,安镇白莲村台塘自然村。原告周彩兰诉被告曹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09年8月24日,原告周彩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金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兰撤回对被告曹金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用3310元,由原告周彩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