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星钙业××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星钙业××司,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039号原告:衢州××星钙业××司。。法定代表人:祝××。委托代理人:梁×。委托代理人:尤××。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星钙业××司为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星钙业××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衢州××星钙业××司负担。审 判 员 胡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