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街道大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140元,由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美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