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高××、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高××、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卫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王文早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寿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