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0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郑××、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郑××,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39-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涂××。被告:郑××。被告:张××。本院受理原告林××与被告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及张××的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宁波市海曙区迎春街88弄27号202室,而非原告诉状所声称的鄞州区惠风西路10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郑××、张××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郑××、张××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郑××要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车华龙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依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