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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服立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服立,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董服立,城街道康乐苑28号。被告周XX,城街道北山村北二路4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服立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服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董服立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