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服立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服立,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董服立,城街道康乐苑28号。被告周XX,城街道北山村北二路4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服立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服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董服立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