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与顾中兴、张文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顾中兴,张文静,马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顾中兴。被执行人张文静。被执行人马江涛。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申请执行顾中兴、张文静、马江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35984元,已执行2140元,剩余13384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顾中兴、张文静、马江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顾中兴、张文静、马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3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顾中兴、张文静、马江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流信用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