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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876号原告毛××。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以与被告吴××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匡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