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60号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姚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号。法定代表人: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24元,减半收取486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82元,由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