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上海××工××司买卖与上海××工××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上海××工××司买卖,上海××工××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虞市××人××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上海××工××司。法定代表人倪××。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上海××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工××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专用风××司诉称,2006年8月12日,原告曾与被告签订风机购销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1270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上海××工××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风机、排气扇,总计金额127000元。合同还对产品质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约定的产品交付被告,但被告收货后,于2006年8月19日支付20000元、2006年12月20日支付8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2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同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一份、发货清单三份、记帐回执、绍兴市统一收款收据、催款函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认定有效。原告依约供货无过错,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有过错,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工××司应付原告上××专用风××司货款27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林灿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