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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其忠与褚声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其忠,褚声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俞其忠,许村镇景树村王安桥5号。委托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声环,长安镇红色村袁家坝397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俞其忠与被告褚声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105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有的座落于海宁市长安镇(盐仓)纬二路22/24号门面二间及查封被告所有的浙f×××××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