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其忠与褚声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其忠,褚声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俞其忠,许村镇景树村王安桥5号。委托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声环,长安镇红色村袁家坝397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俞其忠与被告褚声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105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有的座落于海宁市长安镇(盐仓)纬二路22/24号门面二间及查封被告所有的浙f×××××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