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衢商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童忠卫、原审、童忠卫与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卢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童忠卫、原审,童忠卫,卢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北道口。法定代表人:陈守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卫东,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忠卫,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号。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卢菊仙,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陈家村2-38号。上诉人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童忠卫、原审被告卢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交纳198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泰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审 判 员  吴 炜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