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重庆××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重庆××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73号原告:浙江××司。×科××园。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重庆××镁××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号。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重庆××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以已与被告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