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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重庆××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重庆××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73号原告:浙江××司。×科××园。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重庆××镁××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号。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重庆××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以已与被告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