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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雪琴与嘉善县协力轴承厂、章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琴,嘉善县协力轴承厂,章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周雪琴。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协力轴承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北范泾北港口。负责人:马菊林,厂长。被告:章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琴与被告嘉善县协力轴承厂、章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琴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保全费470元,合计诉讼费用8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