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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周巧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周巧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号。代表人:俞鑑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巧箭,章安街道景浦街3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周巧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